(2023年7月3日修訂)
中譯本只供參考,內容以英文原文為準
- 開放時間
圖書館的開放時間會於圖書館網站展示。 - 進館
- 讀者進入圖書館,必須出示其有效的本校職員/學生證或本校圖書證正本,證件之照片或其他副本不被接受。
- 訪客進入圖書館,須得圖書館館長、流通服務組主任或當值的最高級館員批准。
- 讀者/會員資格
- 本校圖書館讀者/會員
本校圖書館讀者/會員包括以下各類:
- 本校校董會成員
- 本校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的行政人員(即B組或以上之行政人員)– 包括一般職員及榮譽職員
- 本校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的行政人員以外的職員
- 本校學生 – 並不包括自負盈虧之非學分課程的學生
- 本校校友 – 已於本校校友及拓展事務處登記之本校及前教育學院的畢業生,並不包括自負盈虧之非學分課程的畢業生
- 退休職員 – 於六十歲或以上退休的本校一般職員
- 已離職的長期服務職員 – 已離職但曾連續服務本校15年或以上的一般職員
- 校外會員(參見以下3.5條)
- 本校所有學生及教職員,應分別向教務處或人力資源處領取適用的本校職員/學生證,以便進入圖書館、借閱圖書館物品及使用圖書館設施。
- 本校所有按月聘用的兼職職員與及所有兼職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的行政人員,均享有與全職職員相同的圖書館使用權利。而按小時及按日聘用的兼職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的行政人員以外的職員,則不符合圖書館會員的資格。
- 本校職員/學生證及圖書證,均不得轉讓。凡更改地址,或遺失/損壞圖書證,必須向圖書館流通服務台報告。補發圖書證,將酌收處理費。
- 校外會員
以下各類人士,均具資格申請為圖書館會員,3.1條所述之本校圖書館現有讀者/會員除外:
免費會員:
- 持有JULAC證者
- 學校會員(免費)– 參加本校合作培訓計劃的學校
- 榮譽會員 – 由本校決定給與對本校有重大貢獻的人士
- 配偶會員 – 本校一般職員的配偶
- 家屬會員 – 本校一般職員的子女(十二歲以下的職員子女,須由家長陪同方可進入圖書館及使用圖書館設施)
- 教師會員(閱讀證)– 本港學校的在職教師,並無借閱權利
需要繳付年費的會員:
- 本校自負盈虧之非學分課程的學生
- 教師會員(借書證)– 本港學校的在職教師,擁有借閱權利
- 學校會員(付費)– 未有參加本校合作培訓計劃,但經本校學系主任推薦的學校
- 經由其機構高層負責人書面推薦的政府及其他非牟利機構的高級教學專業人員。該等人士必須證明其有確實需要(不包括為考試溫習)使用本校圖書館的資源
- 來港進行研究工作或公幹的海外專上學院訪問學者或教職員
- 機構會員 – 有確實需要使用本校圖書館資源的機構
- 由本校學系主任或以上職級者推薦的其他人士
- 圖書館館長有權拒絕任何會籍申請。
- 本校校友及校外會員的年費:
借書證 閱讀證 本校校友(非本校聯屬卡持有人) $250 免費 本校校友(本校聯屬卡持有人) $125 免費 教師會員 $500 免費 學校會員(付費) 不適用 $100 其他校外會員 $2,000 $500 - 3.1.5、3.5.2、及3.5.6類別的讀者/會員申請免費閱讀證時,以及退休職員和已離職的長期服務職員申請借書證時須一次過繳付$50的「教大通」製作費。
- 所有已繳付之年費及「教大通」製作費,不得要求退還。
- 退休職員及已離職的長期服務職員須一次過繳交按金$500,而校友及3.5.8 、3.5.10至3.5.13類別的讀者/會員於申請借書證時須一次過繳交按金$1,000。會籍終結時,圖書館會從按金中扣除有關讀者/會員所欠款項。按金餘額將按會籍已終結之讀者/會員的要求,全數退還。所有退還按金的要求必須於會籍終結後36個月之內提出,逾期將不會受理。
- 本校圖書館讀者/會員
- 借閱規則
- 借閱
在借出圖書館物品時,必須出示有效的本校職員/學生證或圖書館借書證。 - 外借限額及借期
會員類別 A B C D - 本校校董會成員
- 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行政人員
- 學系圖書館證持有人
- 學生(深造學位)
- 榮譽會員
- 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行政人員以外的職員
- 學生
- 退休或已離職的長期服務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行政人員
- 本校一般職員的配偶
- 本校一般職員的子女
- 本校校友
- 本校自負盈虧之非學分課程的學生
- 退休或已離職的長期服務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行政人員以外的職員
- JULAC借書證持有人
- 所有其他擁有借閱權利的校外會員
外借限額 80 件 50 件 15 件 10 件 預約限額 20 件 20 件 5 件 無 借期1, 2, 3 第1類 - 一般圖書
90 日 30 日 30 日 30 日 第2類 - 教學資料
- 兒童圖書
- 台灣兒童文學特藏
14 日 14 日 14 日 14 日 第3類 - 媒體資料
- 學校教科書
- 初創特藏
14 日 14 日 14 日 無 第4類 - 指定參考資料
- 媒體指定參考資料
7 日 7 日 無 無 第5類 - 期刊合訂本
3 日 無 無 無 第6類 - 即期刊物
1 日 無 無 無 第7類 - 閉架指定參考資料
3 小時4 3 小時4 無 無 註:
1. 凡十四日、三十日及九十日借期之物品,若於辦理外借手續時已有其他讀者輪候,其借期將分別被縮短至七日、十五日及三十日。
2. 借閱者須於其圖書館會籍到期前歸還所借物品。
3. 有關每類外借物品所包括物品種類的詳情,請參閱圖書館網站。
4. 「館內閱覽」物品如屬閉架收藏,讀者可外借三小時於館內使用。 - 交還
- 借閱者必須於到期日或之前將所借物品交還圖書館。
- 所有外借物品必須於圖書館催還時交還。
- 續借
- 除非已被預約或催還,否則借期十四天或以上的物品,皆可按下表續借最長借期。
最初外借借期 經續借後之最長借期 14日 56日 30日 本校教學人員及相等職級的行政人員以外的職員、本校學生(不包括自負盈虧之非學分課程的學生): 無限 其餘屬於會員類別B的讀者、所有屬於會員類別C和D的讀者: 240日 90日 無限 - 借閱者可以親自辦理續借手續,亦可於到期日之前隨時於網上透過圖書館系統辦理。
- 新到期日由續借當日起計算。
- 逾期的外借物品不得續借。
- 圖書館不接受以電話或電郵辦理續借手續。
- 除非已被預約或催還,否則借期十四天或以上的物品,皆可按下表續借最長借期。
- 催還及預留
- 所有借期在十四天或以上的外借物品,若另有讀者要求,得被預留(原本借期不會被縮短)。
- 所有借期在三十天或以上的外借物品,若另有讀者要求,亦得被催還(原本借期會被縮短)。
- 借閱者將不能續借被預留物品,並須於到期日或之前歸還。
- 催還的外借物品須於修訂到期日或之前交還。
- 過期交還被催還或預留的物品,得視作逾期交還,可被罰款。借閱者之所有借閱權利(包括外借、續借及預約)亦將被暫停,直至該物品被歸還為止。
- 所有催還或預留通知只會以電子郵件發送。
- 逾期
- 圖書館會以電郵發出逾期通知書給借閱者。
- 借閱者不得以收不到該通知書為藉口以豁免或減低罰款。
- 逾期罰款
- 凡逾期交還外借物品,得被罰款。
- 所有逾期罰款,均按圖書館正式開放的時數/日數計算。
借期 逾期時間 罰款 最高罰額 30日及90日 1日或以上 每日$1 30日內$30 14日、7日、3日及1日 1日或以上 每日$2 20日內$40 3小時 1小時或以上 每小時$2 30小時內$60
- 繳付罰款
- 所有罰款均應在圖書館服務台或線上(如適用)繳付。
- 當讀者的逾期罰款達至最高罰額,或其所有圖書館罰款累積至超過100元時,其外借圖書館物品的權利即會被暫停,直至清繳罰款為止。
- 學生若欠下圖書館外借物品或罰款,將不獲准領取任何學業證明文件,直至清繳罰款及交還所有逾期外借物品為止。
- 若對罰款有所爭議,應交由圖書館流通服務組主任查核。若爭議仍未能解決,則再交圖書館副館長處理。有需要時,圖書館館長將作最終裁決。
- 遺失或損壞
- 外借物品若有損壞或遺失,借閱者須付罰款,其數額相當於全部重置成本、處理費用$80(每件物品)及尚欠的逾期罰款。
- 罰款一旦繳付,將不得要求退還。
- 任何遺失物品如稍後被尋回或歸還,該物品會被列作於尋回或歸還當天正式歸還予圖書館。「最高罰額」將不適用,逾期罰款會計算至該物品被正式歸還當天為止。
- 所有已遺失及損壞的外借物品,仍屬圖書館所有。
- 假定遺失
- 任何逾期未還的外借物品,若所累積罰款已達最高罰額,會被假定其已被借閱者遺失。
- 借閱者須付罰款,其數額相當於全部重置成本、處理費用$80(每件物品)及尚欠的逾期罰款。
- 罰款一旦繳付,將不得要求退還。
- 「假定遺失」之物品如稍後被尋回或歸還,該物品會被列作於尋回或歸還當天正式歸還予圖書館。「最高罰額」將不適用,逾期罰款會計算至該物品被正式歸還當天為止。
- 所有假定遺失的物品,仍屬圖書館所有。
- 聲稱歸還
- 凡借閱者聲稱已歸還但卻未有記錄在圖書館系統內的物品,將被列為「聲稱歸還」物品。
- 「聲稱歸還」之物品如稍後被尋回或歸還,該物品會被列作於尋回或歸還當天正式歸還予圖書館。如已逾期,借閱者須繳付逾期罰款。「最高罰額」將不適用,逾期罰款會計算至該物品被正式歸還當天為止。
- 若「聲稱歸還」之物品於首次報稱歸還後三個月仍未能尋回,則該物品會被假定為已被借閱者遺失。
- 假定遺失物品的借閱者須付罰款,其數額相當於全部重置成本、處理費用$80(每件物品)及計算至首次報稱已還當天的逾期罰款。
- 罰款一旦繳付,將不得要求退還。
- 所有假定遺失的物品,仍屬圖書館所有。
- 離校
- 未經圖書館館長批准,不得將圖書館物品帶離香港特別行政區。
- 學生在退學或畢業之前,必須先交還所有圖書館外借物品及清付其欠圖書館的所有款項。
- 教職員在離任前,必須先交還所有圖書館外借物品及清付其欠圖書館的所有款項。
- 借閱
- 讀者操守
- 除非圖書館職員有其他指示,所有讀者必須經由指定的出入口進出圖書館。
- 所有讀者若觸動圖書館出口處的警鐘或應圖書館職員的要求,須展示其手提袋、公事包或其他容器內的物品。
- 所有讀者必須應圖書館職員的要求,出示其本校職員/學生證或本校圖書證,供圖書館職員查閱。
- 圖書館館長可隨時指定圖書館任何範圍供讀者享用食物及飲品。讀者可根據圖書館《飲食守則》訂明條件,於圖書館任何範圍享用飲品。讀者只可於圖書館館長指定的館內個别地點進食,並不得攜帶任何食物進入圖書館其餘範圍。有關詳情,請參見圖書館網站上之「飲食守則」。
- 不得攜帶濕雨傘或雨衣進入圖書館。
- 未得圖書館館長或其授權館員批准,禁止在圖書館內進行會影響其他讀者或圖書館職員的攝影、攝錄或錄音。
- 除指定討論地點外,讀者須在圖書館內保持安靜,並不得對其他讀者或圖書館職員造成滋擾。
- 不得搬移桌椅到其他地方。
- 不得擺放物件於桌上或椅上以佔用座位。圖書館職員有權無須事先通知物主而將任何座位上無人看管之書籍或個人物品移走。
- 個人物品切勿隨意擺放在無人看管的地方。任何個人物品在圖書館內因無人看守而遺失,圖書館概不負責。
- 殘損或偷竊圖書館物品屬嚴重違規,其處分包括相當於足額重置費的罰款、暫停圖書館權利等。若違規者為學生,其個案可被轉介至學生紀律委員會作進一步處理。
- 外借物品在交還時若被發現有殘損,借閱者須承擔責任。因此在借出物品前,最好先加檢驗,如發現有殘缺,應立即報告。
- 複印及使用圖書館物品時必須遵守版權條例。讀者須對其因違犯版權法而招致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 嚴禁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而翻製或複製影音資料及電腦軟件。
- 火警鐘響起時,全部讀者須立即由指定的緊急出口離開圖書館,所有圖書館物品應留在館內。
- 違反圖書館規則
- 讀者如違犯任何圖書館規則,必須向圖書館職員提供其姓名及本校身份資料以作記錄及跟進之用。
- 讀者若違犯以下圖書館規則,須受處分。
- 違規事件及處分
個案一 違規事件 處理辦法 (一)本校圖書館讀者在一學年內首次被發現其手上、手提袋或公事包內帶著或載有未經辦理外借手續的圖書館物品離開圖書館;或 (二)兩位本校圖書館讀者在一學年內首次被發現借用對方圖書證而進入圖書館及/或外借圖書館物品
(i)圖書館職員將會填寫一份紀錄;及 (ii)圖書館職員將會給予違規者提示
個案二 違規事件 處理辦法 一位本校圖書館讀者被發現在一學年內做出兩次如個案一的違規行為 (i)圖書館職員將會填寫一份報告;及 (ii)暫停違規者全部圖書館權利*一個月;及
(iii) 每一位違規者罰款50元;及
(iv)違規者將會收到一封警告信,若違規者是本校學生,其警告信副本將給予:
教務處以作個人檔案紀錄;
學生所屬學院/研究生院院長* 包括進入圖書館及借閱的權利# 只適用於本校圖書館讀者注意:(一) 在個案一(二)、二及三(一)內,圖書證持有人和圖書證借用人都須接受處分。(二) 在個案一(二)、二、三(一)及三(四)內,圖書證持有人須負責因非法轉讓其圖書證所造成圖書館物品的任何遺失及損壞。該圖書證將由流通服務組保管,待圖書證持有人到該部門領回。(三) 在個案三(三)內,有關讀者除了繳交上述罰款外,亦須繳付相當於受損圖書館物品全部重置及處理費用的罰款。(四) 若發現有非本校人士使用本校圖書證,而該圖書證未有報失記錄,圖書證持有人將被列為做出個案三(四)的違規行為,而須接受處分。 - 重覆違反圖書館規則
若圖書館讀者被發現重覆涉及個案三的違規事件,除了所列明的處分外,圖書館館長將會視乎讀者所犯事件的嚴重性而決定暫停該讀者全部圖書館權利十二個月或更長時間。若違規者是本校學生,個案將會被提交給學生紀律委員會跟進。 - 校外人士違反圖書館規則
校外人士若涉及違規事件,如竊取圖書證進入圖書館及/或外借圖書館物品,損壞圖書館物品等,本校可報警處理。
- 特別章則
- 取消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違反任何圖書館規例,均可導致被暫停或取消使用圖書館之權利。任何學生觸犯圖書館規例,均可被提交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處理。 - 禁入圖書館
- 圖書館讀者若拒絕賠償其外借時遺失的圖書館物品,或拒付積欠的逾期罰款,或經常性不遵守圖書館規例,得被禁入圖書館,禁入期限由圖書館館長決定。
- 圖書館館長、流通服務組主任或當值的最高級館員,有權要求任何觸犯圖書館規例,或滋擾其他讀者,或妨礙職員工作的人士離開圖書館,並於當天餘下時間不得再進入圖書館。
- 圖書館館長可隨時制訂有關進入及使用圖書館個別區域的特別規例。
- 為了妥善管理圖書館,圖書館館長可視乎情況而制訂特別章則或修改任何圖書館規例。
- 取消使用圖書館之權利